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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有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2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均另处)共同出资在合肥市庐阳区**镇路**茶楼**包厢开设“**”赌场,仍为孟某某提供4000元资金,并约定“5分”的利息。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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