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绰号宝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69********,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金平县**巷**号,现住蒙自市**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以来,段某某、杨某甲、颜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蒙自市冷泉镇通宝变电站、冯家寨公房、小新村、嘎龙村周某某、王某甲家及嘎龙村34号、西庄张某甲家、小铺子村范某某家、明德村包某某家、泥都底村旁松树林、蒙屏高速土建一分部等处以“摇宝”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3%或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甲、颜某甲、普某甲、胡某、李某甲、李某乙、颜某乙、唐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2014年4月8日,蒙自市公安局冷泉派出所在冷泉镇明德村查获该赌场。2014年9月16日21时许,蒙自市公安局冷泉派出所在冷泉镇冷泉村委会小铺子村范某某家查获该赌场,范某某、陈某(另案处理)等5人被当场抓获,并扣押范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2、2015年间,段某某与杨某甲合伙在个旧市**镇新宏鱼庄、花果山、古山水泥厂背后坟山、十万吨铜背后的桉树林、云锡铅业后山等地点,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甲、颜某甲、普某甲、彭某某、胡某、陈某、肖某甲、张某丙、唐某某、肖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邓某某、陆某某、颜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2015年7月30日,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查获,抓获段某某等13人,行政处罚6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750元。
3、2015年底至2016年初,段某某、杨某甲合伙在个旧市**街镇**村委**村山上牛永全家大棚内以“摇宝”的赌场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甲、颜某甲、普某甲、彭某某、黄某某、肖某乙、李某甲、胡某、张某乙、张某丙、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颜某乙、邓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2016年1月7日,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查获,抓获张永祥等赌客51人,行政处罚48人,收缴赌资人民币66730元。
4、2016年中旬,段某某、杨某甲合伙在蒙自市小东山鸭棚周围的四个地点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甲、颜某甲、普某甲、彭某某、胡某、肖某乙、陈某、张某乙(个旧)、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颜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该赌场曾被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查获,抓获赌客数十人,每人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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