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绰号无,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夏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其弟弟家房子两次提供给沈某某、牛某某(已起诉)用于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局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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