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镇**社区**组**号(城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
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刘某某、陈某某2人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打杂,每次赌博结束后刘某某给被不起诉人马某某200-300元不等,马某某共计获得工资1000元。
经本院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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