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日16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干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与雅清街交口****负一层发现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现场查获捕鱼机五台(其中一台捕鱼机有八个操作台,另外四台捕鱼机每台有十个操作台)、百家乐一组、赌资现金20000元,参与赌博人员四名。经调查,朱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为赌场老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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