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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3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华区,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龙华区**路***花园*期*栋**座*。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并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乙为了牟取利益,于 2019年3月25日至4月12日组织经营赌博微信群“*****”,群内人员在“***”游戏APP中进行赌博,并将赌博结果报给马某乙,马某乙对赌博结果进行记账并使用微信与赌徒进行结算,抽头渔利金额达3万元以上。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系马某乙的姐姐,其在明知马某乙组织经营赌博微信群的情况下帮助马某乙进行赌博记账,并通过微信与参赌人员结账。马某乙、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于 2019年4月12日2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栋**被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手机苹果X及苹果7等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财物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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