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2019年7月,在十堰市郧阳区**镇马某某的**菜馆内,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何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薛某某、何某乙、尚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以麻将为工具,以小胡150元为赌注,采用卡五星的方式赌博,马某某从中收取每局300元的台子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一届第五十七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