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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强奸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现住西昌市**路**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韬,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于2020年4月初通过探探和微信认识一名叫“付某某”(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二人在聊天过程中梁某某把自己的隐私部位照片发给了“付某某”。“付某某”通过向梁某某寄东西获取了梁某某的地址、电话及身份证号码。

在聊天过程中“付某某”向梁某某推荐认识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随之和梁某某开始聊天。同年6月10日梁某某发现“付某某”的微信照片是一个网红后,认为付某某骗了自己,将其删除,付某某以在社交平台发布梁某某隐私部位照片以及视频为要挟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足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得知后对“付某某”进行了劝阻,“付某某”答应不发布,但给出的条件是梁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生足交且录像,梁某某答应了其给出的条件。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酒店**房间等梁某某,梁某某报警,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把马某某挡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物证书证;马某某的供述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预备、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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