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正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兰某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傅带至七星街中国移动30号“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使用眉笔在其右侧面部画上黑色的斑点,并谎称该黑色斑点为皮肤内提取出的黑色素,造成兰某某害怕自己脸上出现的黑色斑点、不敢出门见人的心理恐惧,后被迫支付办理祛斑美容疗程。
2、2019年3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逛街时,被一名男子以免费洗脸为诱饵至七星街移动小区二楼“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就趁张某某不注意时,使用眉笔在其右侧面部画上黑色的斑点,并谎称该黑色斑点为皮肤内提取出的黑色素,造成张某某害怕自已脸上出现的黑色斑点、不敢出门见人的心理恐惧,后被迫支付办理祛斑美容疗程。
3、2019年3月8日下午,被害人沙某某过古城区七星街清秀佳人店门口时,被一名男子以免费测试皮肤为诱饵带到店内,为沙某某做祛斑处理,后胁迫沙某某付费2980元,沙某某称没有钱后被迫交了2000元的押金。2019年3月10日沙某某按清秀佳人店要求做“王者风范”的项目,并通过微信扫码向对方付费4880元。
4、2018年12月15曰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将独自走在七星街中段的被害人和某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将其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进行体验,在美容院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乘和某某不注意时,使用眉笔在和某某的面部画上黑色的斑点,并谎称该黑色斑点为皮肤内提取出的黑色素用,造成和某某害怕自己脸上出现的黑色斑点、不敢出门见人的心理恐惧,后被迫支付3900元办理祛斑美容疗程。
5、2018年11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正在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和某甲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将其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进行体验,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乘和某甲不注意时,使用眉笔在和某甲右侧面部画上黑色的斑点,并谎称该黑色斑点为皮肤内提取出的黑色素,过段时间才能褪掉,造成和某甲害怕自己容貌、不敢出门见人的心理恐惧,后被迫支付5000元办理祛斑美容疗程。
6、2018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害人和某乙独自一人经过七星街中段时,被一名男子拦住,并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乘和某乙不注意时,使用眉笔在和某乙的半边面部画上黑色的斑点,并谎称该黑色斑点为皮肤内提取出的黑色素,和某乙因害怕黑色斑点一直留在脸上,影响容貌,后被迫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刷卡共计消费3998元办理会员卡。办理会员后,美容院工作人员将和某乙面部在体验时出现的黑色斑点祛除,恢复容貌。
7、2018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将正在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范某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将其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进行体验,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乘范某某不注意时,使用眉笔在范某某的右侧面部画上黑色的斑点,并谎称该黑色斑点为皮肤内提取出的黑色素,向范某某承诺可以将其脸上的雀斑祛除,范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先后向对方支付共计5800元人民币办理祛斑美容疗程。随后,陈某某将画到范某某脸上的黑色斑点洗除,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店内其他人员从被害人范某某处骗走共计5800.00元人民币。
8、2019年1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正在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和某丙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将其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进行体验,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仪器在和某丙的局部脸部皮肤操作后,明显变亮了一些,接着工作人员给和某丙介绍祛黄、祛皱的美容项目,最终和某丙自愿办理祛黄、袪皱的美容疗程,做了整张面部的祛黄、祛皱美容疗程。和某丙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通过刷卡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共计消费18800元人民币。和某丙在该店做完美容疗程回到家后,发现面部皮肤又恢复原样,皮肤并没有像免费体验时那样呈现出明显变亮的效果。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从被害人和某丙处骗走共计18800.00元人民币。
9、2019年3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徐某某将正在七星街中段逛街的被害人和某丁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陈某某乘机使用眉笔在和某丁的右侧面部画上黑色的斑点,并谎称该黑色斑点为皮肤内提取出的黑色素,向和某丁承诺可以将其脸上的色斑祛除,和某丁同意后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向对方支付共计17680元人民币办理祛斑及祛黄的美容疗程。随后,陈某某将画到和某丁脸上的黑色斑点洗掉。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店内其他人员从被害人和某丁处骗走共计17680.00元人民币。
10、2018年I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独自一人步行经过七星街中段的被害人申某某拦住后,并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将其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进行体验,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店内的OPT仪器在申某某右侧面部皮肤操作,经过体验后申某某的右侧面部皮肤明显比左侧变白,陈某某对申某某说,脸一边白一边黑怎么出去,最终申某某询问价格后自愿办理祛黄的美容疗程,做了整张面部的祛黄疗程。申某某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通过刷卡的方式共计消费3800元人民币。办理完祛黄的美容疗程后,申某某在店内照镜子发现其脸部并无变化,没有像免费体验过程中呈现的明显变白的效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从被害人申某某处骗走共计3800.00元人民币。
11、2019年0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正在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和某戊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将其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进行体验,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趁和某戊不注意,用眉笔在其右侧面部皮肤表面画出大小不一的黑色斑点,陈某某称黑色斑点为从皮肤内排出来的色素,必须使用美容院的仪器才能将黑色斑点祛除,用仪器洗一次的价格是2980元。和某戊刚开始不同意,但因害怕黑色斑点一直留在脸上,影响容貌,后被迫在“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通过刷卡消费2980元人民币。接着陈某某又继续给和某戊介绍祛斑美容项目,在和某戊考虑是否继续消费办理祛斑美容项目的过程中,陈某某又使用该仪器在和某戊的左侧脸部进行操作,然后和某戊就发现整张面部都是大小不一的黑色斑点,和某戊考虑后再次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消费1000元人民币办理祛斑美容项目,陈某某才将和某戊面部出现的黑色斑点祛除,恢复容貌。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和某戊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被强制消费共计3980.00元人民币。
12、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正在七星街中段逛街的周某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院。在美容院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仪器在周某某脸部操作后,周某某右侧面部出现黑色斑点,陈某甲称必须使用美容院的仪器能将黑色斑点祛除,否则黑色斑点将一直留在脸上无法祛除,祛除黑色斑点需要收费办理会员。周某某一开始不同意,但因害怕黑色斑点一直留在脸上,造成周某某害怕自己容貌、不敢出门见人的心理恐惧,后被迫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刷卡共计消费4800元办理会员。办理会员后,陈某甲才将周某某面部在体验时出现的黑色斑点祛除,恢复容貌。
13、2018年12月12时许,余某某独自一人步行经过七星街中段时,被一名推销的男子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院,在美容院体验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仪器在被害人余某某的脸部操作后,余某某眼眶下面及鼻子处的皮肤出现黑色斑点,刘某甲告诉余某某出现的黑色斑点为从皮肤内提取出来的黑色素,并承诺给余某某可以将其脸上的斑祛除,八年至十年不反弹,余某某询问价格后同意办理祛斑、祛黄、祛眼角纹及祛红血丝的美容疗程,刘某甲将余某某在体验时面部出现的黑色斑点袪除,恢复容貌。做完美容项目后佘某某向对方支付了12000元人民币的美容项目费用。佘某某后续又到该店做了美容项目,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消费14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先后从被害人佘某某处骗走共计26500.00元人民币。
14、2018年12月1日1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独自一人步行经过七星街中段时,被一名推销的女子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院,此过程中,推销的女子一直拉住何某某的右手进到“清秀佳人”美容院内。在美容院体验过程中,何某某脸上出现的黑色小斑点,此时被告人刘某甲进到包间内,对何某某说,脸上出现的黑色小斑点是斑根,并对何某某承诺这个斑根是可以去掉的。何某某一开始不同意出钱做祛斑的美容项目,刘某甲对何某某多次进行劝说诱导后,何某某同意办理祛斑的美容疗程。何某某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对方支付共计5000元人民币。何某某回到家后,发现在该美容院内体验过程中,脸部出现的黑色斑点不见了,并且脸部本身就有的色斑比以前更多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害人何某某处骗走共计5000.00元人民币。
15、2019年03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正在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张某甲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院,在美容院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仪器在张某甲的左侧脸部皮肤操作后,左侧脸明显比右侧脸变白了一些,张某甲要求陈某某将其擦掉,对方一直没有擦。接着陈某某将经理宋某某喊进来,宋某某对张某甲说,脸一边白,一边黑,走出去也不好看。造成张某甲害怕自己容貌、不敢出门见人的心理恐惧,后被迫办理祛斑美容疗程。张某甲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向对方支付580元入民币后,陈某某按照同样的方法给其做右侧脸部,做完后两倒脸部肤色一致,都变白了。最后,张某甲又在宋某某的诱导下,消费4400元人民币办理了祛斑的美容项目。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甲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被强制消费共计4980.00元人民币。
16、2019年03月0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正在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杨某某拉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院,在美容院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先对杨某某洗脸,随后陈某某将宋某某喊进来,并拉了一台仪器进到包间内。被告人宋某某在杨某某的左侧脸部操作后,左侧脸明显比右侧脸变白。接着宋某某就给杨某某介绍美容项目,杨某某一直拒绝,宋某某对杨某某说,两边脸都不一样,像得了羊癫疯。经杨某某多次拒绝,并要求宋某某将其左侧面部恢复原样,宋某某不但没有帮其恢复原样,还强行按住杨某某的额头,将杨某某按回到美容床上。最终杨某某被迫向对方支付880元人民币,宋某某才将杨某某的左侧脸部恢复原样,最后,杨某某又在陈某某的诱导下,再次消费800元人民币办卡。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被强制消费共计1680.00元人民币。
17、2018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将正在七星街中段逛街的被害人黄某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院。在美容院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仪器在其右侧脸部操作后,右侧脸部出现大约8颗略比芝麻大的小黑点,并谎称该黑色的点为用仪器提出来的色斑,必要使用她们的仪器才能将黑点祛除,做一侧脸部的价格是2900元,黄某某一开始不同意做,刘某甲称如果不做,这样出去的话脸就毁了,必须要用她们的仪器才能将黑点祛除,自己无法祛除。造成黄某某害怕自己容貌、不敢出门见人的心理恐惧,后被迫办理祛斑美容疗程。最终黄某某被迫通过信用卡刷卡的方式消费2800元人民币,刘某甲才将黄某某右侧脸部出现的黑点祛除,恢复容貌。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某在“清秀佳人”美容院内被强制消费共计2800.00元人民币。
18.2019年3月17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张某乙独自一人步行至古城区七星街中段时,被一名男子以免费洗脸为诱饵带至七星街移动小区二楼“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产品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乙发现脸部出现黑色的斑点,美容师便向其介绍价格为8100元人民币的祛斑祛黄美容项目,待张某乙向对方支付了8100元人民币办理美容项目疗程后,该女子才将其脸部出现的黑色斑点去除,随后被害人张某乙又在该女子的诱导下消费2900元人民币。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乙被该美容院人员强制消费11000.00元人民币。
19.2018年12月0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正在古城区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郑某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祛斑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她说用她们的仪器可以把脸上的斑祛掉,保证几年不反弹,还说给她员工价,做一次2000元钱。被害人郑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现金。付完钱后,陈某某就用仪器给她做脸,并推销说做一次划不来,要做一个疗程才好,郑某某听完陈某某的推销后就同意做一个疗程,并加了陈某某的徵信,转了7000元钱给陈某某。2018年12月30日I4时许,郑某某又去到“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说,可以做皮肤表皮祛斑,就后仪器在郑某某的脸上操作,但郑某某感觉面部非常的疼痛,陈某某就说郑某某的皮肤代谢不好,并且推销了一套产品,用了以后皮肤代谢会变好,以后做的效果就会更好。最后郑某某又用微信消费了2000元人民币。在此过程中,该美容院人员从被害人郑某某处骗走共计11000.00元人民币。
20.2019年3月9日下午16时许,沈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中段附近逛街时,被一名女子拦住,并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在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仪器在沈某某的左侧脸部操作,当时沈某某感觉效果不错,于是通过微信向对方支付了1980元人民币。随后陈某某又使用仪器对沈某某的右倒脸部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陈某某又向沈某某介绍美容项目疗程,沈某某同意后再次使用微信向对方支付3020元人民币。在此过程中,该美容院工作人员从沈某某处骗走共计5000.00元人民币。
21.2018年12月04日下午18时许,沈某甲一个人来到七星街逛街时,被一名推销的男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该美容院的女子文子向其介绍祛斑美容项目,刘某甲就用一台仪器在她的右脸部操作,大约操作了30分钟,沈某甲看见右脸部有一些黑色的小斑点,刘某甲说这些黑色的小斑点是从面部提取岀来的斑,并以只要办美容疗程,半年内就会祛除面部的斑,5年内不反弹。被害人沈某甲被迫同意做祛斑美容项目,并使用手机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消费5800元人民币。这时候刘某甲才将沈某甲在免费体验过程中,右侧脸部出现的黑色小斑点洗除。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沈某甲被该美容院人员强制消费5800.00元入民币。
22.2018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将正在古城区七星一街逛街的陶某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甲先后在陶某某的右侧脸部进行操作,操作完之后,陶某某发现右脸出现黑色的斑点。陈某某称,可以用仪器把其脸上的斑点祛掉,不用仪器做祛不了,而且五至八年不反弹。待被害人陶某某向对方支付5000元人民币办理美容项目疗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陶某某脸部的黑色斑点洗除。2018年12月07日,陶某某再次来到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被告人陈某某的诱导下,陶某某再次消费2000元人民币办理美容项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甲从被害人陶某某处骗走共计7000.00元人民币。
23.2018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来到古城区七星街中段附近逛街时,被一名推销的女子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由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在体验过程中,该美容院的一名女子使用美容仪器在李某某的单侧脸部进行操作,操作了二十分钟后,李某某发现操作过的单侧脸部皮肤比没操作过的那边脸部皮肤明显变白。做完后,李某某同意办理了价格为5800元的祛痘、祛黄的美容项目疗程,当天李某某向对方支付了3000元人民币,次日中午12时许,李某某再次来到该店支付了2800元人民币的美容项目疗程费用。在此过程中,该美容院内人员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走共计5800.00元人民币。
24.2019年03月06日下午,被害人陈某乙经过七星街中段时,被一名男子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隹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仪器在陈某乙的左脸上操作。操作结束后,陈某乙发现左脸变白了,痘痘印痕也小了一些,左右二边脸呈明显的对比。造成陈某乙因害怕脸一半白一半黑不敢出门的心理恐惧。陈某乙被迫消费1500元人民币办理美容项目,后陈某甲才将陈某乙的脸部恢复原样。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乙在该美容院内被强制消费1500.00元人民币。
25.2019年03月16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正在古城区七星街中段逛街的张某丙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一台会发光的仪器在张某丙的右脸上操作,后张某丙发现右脸出现黑色大小一样的6、7块圆形斑块。陈某甲称:脸上的这些斑可以用仪器提取出来的,也可以用仪器将其祛掉,张某丙要求陈某甲把脸上的这些黑色斑块祛掉。张某丙当时出于害怕这些黑色的斑块会一直留在脸上,出去无法见人,于是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了2980元人民币。随后,陈某甲开始给张某丙洗脸,洗脸过程中,陈某甲再次向张某丙推销祛斑美容项目疗程,并谎称做一个价格8880元的疗程可以将面部出现的黑色斑块全部祛除,被害人张某丙害怕脸上的黑色斑块不能全部祛除,被迫再次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了5900元人民币。待张某丙支付全部费用后,陈某甲才将张某丙右侧脸部出现的黑色斑块祛除,恢复容貌。在此过程中,张某丙在“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被强制消费共计8880.00元人民币。
26.2018年12月01日15时许,熊某某在七星街中段逛街时,被一名推销的女子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先给熊某某洗了一下脸,边洗脸边问熊某某有什么需求,要做什么美容项目,熊某某就说要祛痣。在被告人陈某某的诱导下,被害人熊某某消费2000元人民币办理了祛痣和祛黄的美容项目。然后陈某某用仪器在熊某某的脸上操作。熊某某发现皮肤比做之前变白了一些,然后陈某某就跟她说再付800元,剩下的3000元之后再来付,于是熊某某又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各付了300元、500元。等熊某某回到家,发现她的脸又恢复成原来的样子。同年12月末,熊某某第三次去“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做祛痣项目时,又消费了700元人民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害人熊某某处骗走共计3500.00元人民币。
27.2019年03月06中午15时许,吕某某来到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逛街时,被一名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项目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称能够做祛斑的美容项目,还对吕某某承诺做4至6次之后,脸上的色斑就会完全祛除,随后,陈某甲向吕某某介绍原价16000元人民币的祛斑美容疗程,现价为8880元人民币,吕某某同意并消费8880元办理了祛斑的美容项目疗程,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仪器进行操作,造成吕某某脸部出现黑色的小点。一个月后,吕某某发现这些黑色的小点已经全部消失不见,但是脸部的色斑却并无改善,反而比没做祛斑美容项目之前严重了。在此过程中,该美容院人员从吕某某处骗走共8880.00元人民币。
28.2018年11月29日,黄某甲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逛街时,被一名男子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以被害人黄某甲脸部有红血丝,处理掉脸部红血丝需支付2200元为由,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走2200.00元人民币。
29.2018年12月03日中午12时许,赵某某来到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逛街时,被一名男子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在免费体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赵某某祛“脂肪粒”美容项目和补水修复美容项目,并承诺可以达到祛“脂肪粒”的效果和美白祛黄的效果。待赵某某回到家后,发现脸上的“脂肪粒”虽然已经祛除,但是脸上多出了一些黑色的小点,至今也未消除;当时做的补水修复美容项目,刚做完的时候是皮肤是明显变白,回到家后皮肤又恢复成以前的样子,没有像刚做完的时候那样白。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从赵某某处骗走共计1480.00元人民币。
30.2019年03月11日中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徐某某将正在古城区七星街逛街的被害人李某甲拦住后,以免费体验为诱饵带至“清秀佳人”美容美体馆内。在免费体验过程中,陈某某向其介绍祛黄美容项目和充氧护理项目,并承诺可以达到祛黄美白的效果,接着陈某某就开始给李某甲做祛黄的美容项目,该女子使用胶原蛋白和美容仪器在李某甲的脸部进行操作,做完后李某甲发现脸部皮肤明显的变白了,待李某甲回到冢后发现皮肤又恢复成以前的样子,没有像刚做完的时候那样白。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店内其他人员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走共298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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