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组**路**号。2019年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6日,被害人曹某甲和其父亲曹某乙拉柑桔到华宁县**镇方那柑桔市场销售,在柑桔市场被告人马某某、史某某(两人已提起公诉)给价低曹某甲不同意卖,马某某、史某某就一直守在那里不让曹某甲卖给其他人,双方发生争吵、扯打,马某某打电话邀约李某甲(不起诉)等人来到,马某某等人对曹某甲进行殴打,马某某殴打后强行要求曹某甲以5.8元一公斤的价格将2600公斤柑桔卖给他,被强迫交易的柑桔价格合计15080元,之后马某某又以被曹某甲打伤为由其妻子李某乙写下欠条一份,以医治眼睛为由强行扣留了被害人曹某甲销售的柑桔款。
本院认为,李某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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