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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强迫交易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06月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0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安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年底至2018年04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多次以自己土地政策未处理好等理由在安吉县**乡**项目内阻碍施工。2018年3月29日下午,项目业主方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多次在项目工程内闹事且挖断了项目区块的垍埂路,遂不让马某某的挖机继续在项目区块内施工。次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其轿车堵住项目进出口阻拦施工,后由村委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在调解时,马某某向村委工作人员王某某提出要求重新进入项目区块内施工,否则将会一直堵路闹事,项目业主方负责人迫于压力同意其继续进入工地施工,马某某将车辆移走。从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0日马某某后续施工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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