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岫岩县综合执法局原工作人员李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已移送起诉)强迫岫岩县内多家商户购买李某某经营的油烟净化器等设备,销售金额约321500元,非法获利约956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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