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委**组。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邰某某、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同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初,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钟某某预谋抢钱,二人准备了尖刀和自行车闸线,于1993年2月4日在鹤岗市**街以打出租车为名,将司机被害人吴某某(男,24岁)骗至**小学附近的一个胡同内,坐在驾驶员后位置的马某某掏出自行车闸线勒住司机吴某某颈部,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钟某某用尖刀抵住吴某某颈部,逼迫吴某某交出财物,吴某某反抗,钟某某用尖刀连捅吴某某颈部数刀,致吴某某死亡,二人劫取人民币数十元后弃车逃跑。经鉴定:吴某某系因他人以单刃锐器致右颈动脉破裂出血死亡。该案于案发当年立案后,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现经全面调取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作案后没有实质性逃避侦查行为,直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已超过20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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