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巷**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于2012年10月9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于2019年7月2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4日补查重报。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局认定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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