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大庆市鑫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书香名邸小区5号、8号、9号、15号楼及锅炉房工程,雇佣塔吊工人刘某某、于某某、罗某某施工。工程结束后,马某某未能及时支付塔吊工人刘某某、于某某、罗某某的每月6,000.00元工资。2018年1月22日,刘某某、于某某、罗某某到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马某某拖欠三人工资共计40,700.00元。2018年8月16日、8月20日、8月24日,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对马某某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工作人员李某某使用137********手机拨打马某某158********手机,接通后通知马某某三日内到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签收责令改正决定书,配合调查拖欠工人工资一事。马某某称人在外地,不能到劳动保障监察局说明情况,也无法签收责令改正决定书。马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始终未到劳动保障监察局配合调查。2018年10月29日,马某某将拖欠刘某某、于某某、罗某某工资共计40,700.00元全部结清。马某某拖欠塔吊工人刘某某三个月以上工资合计人民币18,900.00元。马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