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7********,汉族,初中,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依法对其重置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酒吧实际经营人),雇佣德某某、次某某、洛某某等30余名员工,后因经营不善致使**酒吧倒闭。2018年12月21日,那曲市色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火吧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完拖欠工资,期间,马某某无能力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1月10日,色尼区公安局对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立案侦查。之后,马某某将**火吧转让,同年9月27日将拖欠的34名工人工资230880元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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