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巷**号,无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春行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2018年7月份承包界首市**3一标段二期项目15号楼木工工程以来,在已获取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农民工李某甲、李某乙等16名工人工资209953元。后经界首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多次督促,马某某仍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209953元。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支付李文庆等人垫付农民工工资209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承包合同、账本、借支单、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为建筑工程项目承包人,雇佣十六名施工人员为其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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