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建省**市**区**路***号**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注册桃江宣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生产相关产品,该公司法人代表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妻子张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该公司成立后,招聘丁某某、文某某、刘某甲等28名工人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12月,桃江宣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拖欠丁某某、文某某、刘某甲等28名工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4068元。
2020年4月9日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桃人社监令字[2020]1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其后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联系,要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2020年4月16日之前全额发放其拖欠的劳动报酬。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也未到桃江县劳动监察局配合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被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亲属于2020年6月17日在桃江县劳动监察局大厅,全额发放其拖欠的丁某某、文某某、刘某甲等28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4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杨某某、苏某甲、高某某、丁某某、苏某乙、刘某甲、文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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