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9********,汉族,大学本科,皋兰县**单位科员,系皋兰县**单位会计兼出纳,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皋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皋兰县**单位系县**局下属二级单位,财务独立核算。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4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1.2017年年初,皋兰县**合作社向县**单位交付高效节水项目押金5万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为皋兰县**单位会计兼出纳,在收取5万元押金后没有入账,挪用于本人房屋装修。2017年3月,该项目建设完工需退还押金,马某某从皋兰县**单位农行皋兰支行基本户上以转账形式退还**合作社5万元押金。2019年7月1日,皋兰县审计局开始对县**局进行审计。在审计县**单位财务期间,马某某为了掩盖其使用单位公款5万元的事实,私自制作记帐凭证,通过粘贴复印领取人员签名和单位领导审批签字,伪造了一张金额为50800元的皋兰县**单位2016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发放花名册,对其使用的5万元公款进行了账务平整。在平帐过程中,由于记帐错误,账务显示银行资金缺口为50800元,因此,马某某伪造50800元的票据用于冲抵账务,其实际挪用公款5万元。
2.2017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任皋兰县**单位会计、出纳期间,个人账务与单位库存现金混用,将**单位4000元库存现金用于生活支出。2019年县审计局审计时,马某某在处理2017年账务资料期间,发现2017年皋兰县**单位实际账目与报送财政局的决算数据不符,相差4000元。马某某通过涂改其本人2017年度已经经过审批报销的差旅费报销单(2017年3月31日5号凭证、2017年6月30日8号凭证、2017年9月30日8号凭证、2017年12月31日7号凭证),每张单据虚假报销1000元,合计共4000元,进行了账务平整。
另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皋兰县**单位农行皋兰支行基本账户交纳现金54800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立案前主动退还挪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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