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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挪用资金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9********,汉族,硕士吉林省**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吉林省磐石市人,现住磐石市****,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3月至2016年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担任原**药业(现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12年7月23日挪用原**药业的70万资金,将该款项汇款至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用于购买厂房、办公楼及获得土地使用权,筹建成立吉林省**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磐石**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磐石**)。

2、马某某在2012年至2013年任职原**药业总经理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药业打欠条借款用来建设**公司和**公司,共计借款16次,合计24.504万元。

3、2013年11月22日,马某某安排原**药业出纳员姜某某将原**药业的240万元资金打款至张某某(磐石**建筑公司员工),使用原**药业的资金支付**公司、磐石**的建厂工程款。

4、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马某某安排原**药业出纳员先后8次将原**药业共计125万元资金打款至沈某某(磐石**建筑公司员工),用以支付**公司、磐石**的建筑工程款。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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