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经商,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镇**街**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金泰华城11-1-1703。2011年6月份因赌博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份因寻衅滋事被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份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岳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兰某某、王某某在张某某手中以五万五千元的价格抵押得到一辆**轿车(鲁******),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2月份伪造车辆抵押手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9万元的价格,将鲁********轿车售卖给湖南人何某某,兰某某从中牟利,2018年3月22日经汨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的价值为15万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