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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3********,汉族,高中文化,塘沽**公司退休,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小区**号楼**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文文,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5月4日、7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7日,我市“海河英才”落户政策出台后,犯罪嫌疑人路某甲(已逮捕)、李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等中介人员与公职人员田某某(已逮捕)互相勾结,向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出售准迁证,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路某甲的母亲、路某乙的妻子,路某甲目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逮捕,路某乙目前已被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判决。经侦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路某甲供述其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违法获取的巨额赃款,均交予路某乙处置和保管。犯罪嫌疑人路某乙供述与马某某离婚时分给其530万元为非法买卖准迁证所得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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