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9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镇**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份,明知其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可能用于收取赃款,仍提供给蔡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后该收款码被用于转移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蔡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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