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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黄某某(另案处理)经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明知道李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的海砂是在湛江市遂溪县北潭、草潭一带海域非法开采的,仍然通过中介刘某某向钟某某等人购买海砂,并囤积在廉江市**镇码头、雷州市**码头的砂场,对外销售,以此获利。经营期间,黄某某雇佣黄某甲(另案处理)对**镇码头的砂场进行管理,同时以每月工资5000元雇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杨某某(另案处理)为**码头沙场的铲车司机,在**砂场工作。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黄某某收购、出售的海砂是非法开采的,仍受雇于黄某某在**镇码头的砂场工作。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共工作了4个月,领取了3个月的工作共13500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对廉江市**镇码头砂场进行查处,扣押黄某某的海砂11544.9立方米及铲车1台。经鉴定,被扣押的11544.9立方海砂值款人民币1269939元。经统计,黄某某在湛江市遂溪县北潭、草潭海域购买的非法开采的海砂共52657.09方,已销售的海砂中共获利2242883.7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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