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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3********,东乡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现在逃,身份不明)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帮其取款,答应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给其所取现金的百分之一作为报酬,并承诺会在其手里购置一张赛普洛斯的护照(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称能从中赚400万元)。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让其所取的资金可能来源不合法,仍答应帮助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取款。之后,罗某某请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帮其提取赃款,并按其所取款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作为报酬,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则请犯罪嫌疑人马某丙、马某丁、马某甲帮助其提现赃款,其中犯罪嫌疑人马某丙、马某丁、马某甲共计帮助犯罪嫌疑人马自乙提现赃款约2000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丙共计帮助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提现赃款约600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共计帮助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提现赃款1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马某丙共计帮助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提现赃款约200万元。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获利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马某乙获利6万余元。被害人胡某某被网上诈骗的199.6万元中有25万元被骗资金经10级账户流转后,有20.5万元汇入犯罪嫌疑人马某丁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为:62366833200********),犯罪嫌疑人马某丁、马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至9月23日在建设银行广州黄埔支行通过柜台支取或ATM取款的方式取款18.5万元;剩余的2万元通过马自信的建设银行卡(账号为62366833200********)转账至犯罪嫌疑人马某丁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36021********)和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66119000********)上。犯罪嫌疑人马某丙、马某丁、马某甲每次提现赃款后,都将赃款交给了犯罪嫌疑人马某乙,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再将赃款按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要求,在深圳市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现在逃,身份不明)经手,交到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手中。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只能证实马某某帮助马某乙取款,但无法证实马某甲对流入自己银行账户内的1000多万元来源系违法犯罪所得,且与被害人胡某某被网上诈骗的199.6万元无关联。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马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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