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5********,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投案自首后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杨**在夏邑县曹集乡一环路东段重点高中北门吃饭时,与受害人王**、刘*等人因为喝酒时发生争执,后马某某、杨**将王**殴打致伤,经夏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15日双方和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喝酒后与人争斗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马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刚毕业的学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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