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家属院**区**号楼**层**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7日22时许,马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号与其妻子王某某(女,37 岁,天津人)发生纠纷,其岳母曹某某(女,62 岁,天津人)在拉架的过程中被马某某打伤。经鉴定,曹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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