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4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谷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本县**镇***村*组村民蒋某甲、蒋某乙兄弟二人之前因赡养老人产生矛盾。2020年4月5日,蒋某乙请亲戚马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给去世的父母固坟立碑。当晚在蒋某乙家吃完晚饭后,占某某、高某某两人决定去蒋某甲家里家要平摊的立碑费用。在蒋某甲家,占、高二人拿到平摊费用后与蒋某甲、冯某某夫妇发生纠纷,蒋某甲、冯某某称占某某、高吗抢了他们的钱,并追出门外。在蒋某乙家门前,蒋某甲、冯某某和占某某发生推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听到动静后过来劝解,与蒋某甲发生争执,两人跪在地上赌咒,被人拉起来后,马某某对蒋某甲说:“以后你就姓你的蒋,我姓我的马”。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丙听后拿砖头砸马某某,马某某就用脚踢蒋某丙。蒋某甲、冯某某上前也和马某某撕扯在一起。随后马某某倒在地上,蒋某甲、冯某某等人按着马某某,双方继续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马某某抓着对方的手使劲挣着往起起身。亲戚高某某等人见状上前拦着蒋某丙,蒋某乙过来打了蒋某丙一拳。占某某、关某某等人上前将马某某、冯某某、蒋某甲拉开。后冯某某倒在旁边树下,蒋某丙见状打电话报警。2020年5月21日,经法医鉴定,冯某某右桡骨远端横行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蒋某丙头皮裂伤,双膝关节软组织损伤,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谷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害人冯某某的伤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造成的证据存在疑问,认定马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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