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275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鞍山市****局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1时许,在鞍山市**局**科(信访科)办公室内,刘某某因其父亲退休待遇问题与鞍山市**局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争抢文件并发生撕扯。其间,马某某用手臂抡伤刘某某鼻部和唇部。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唇部挫裂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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