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9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西充县**街道**广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西充县**小区**期**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晋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7时许,许某某邀请马某某等人到自己家中吃饭喝酒,晚10时许吃完饭后马某某因醉酒在许某某小区门口不愿离开,许某某下楼劝其回家,在劝的过程中,马某某将许某某的左耳朵咬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