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6********,回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马某某在兰山区**路**宾馆门口因言语冲突将被害人孙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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