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熊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赛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景洪市俊都水果批发市场旁景味苑烧烤店喝酒时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被打伤。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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