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魏某某以及于某某等人在五指山市**小区**栋**房的于某某家中打麻将。期间,因对投骰抓牌有争议,引发了魏某某和马某某互相争吵、谩骂,后魏某某拿起塑料椅子欲砸向马某某,并碰洒了麻将桌旁的水杯,于某某见状,上前劝阻,魏某某便抓起麻将扔打马某某,马某某亦抓起麻将扔打魏某某,同时向门口处躲闪,魏某某追上马某某,俩人相互拉扯。因地板湿滑,俩人拉扯过程中,魏某某摔倒在地致胸部4根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0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后,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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