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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号,现住仪陇县****安置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伏某某在仪陇县新政镇饭店吃饭。期间,马某某因喝酒问题与伏某某产生争执后,马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伏某某头部、面部并多次将伏某某殴打倒地,致伏某某面部裂伤、左眼挫伤、多处软组织伤、额骨及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伏某某左面部裂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眼眶内侧壁骨骨折及额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并有赔偿、谅解等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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