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兰州市红古区**街**号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3时40分许,在兰州市红古区华龙街道中和路水榭花都“花都焱”火锅店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马某某将潘某某鼻部一拳,致潘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马某某认罪认罚,对被害人潘某某赔偿医药费及各项经济损失31194.8元并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表示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对被害人已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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