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市朝阳区**小区物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美食街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一方产生纠纷,双方互相撕扯后各方离开,后杨某某返回找马某某理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等处,致使杨某某面部、颈部及左上肢多发软组织挫伤,双眼部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牙齿小片缺损、右侧眉弓皮肤裂伤,左侧第8后肋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冲突致使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右手第5指骨撕脱性骨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在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物业办公楼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案发地点照片、方庄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若干、方庄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孙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周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孙某某、肖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路边监控视频;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