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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部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内,因琐事纠纷将张某某打伤,后被抓获。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内,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张某某(男,40岁)发生互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并将被害人张某某摔倒在看台椅子上,致被害人张某某左眼挫伤、L3左侧横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属于2020年1月6日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8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诊断证明书,证明马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并将被害人张某某摔倒在看台的椅子上,致其左眼挫伤、L3左侧横突骨骨折等伤的事实;

2.《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谅解书,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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