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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8年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8XXXXXXXX天水市秦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XX。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齐寿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秦州区*镇*村王某某理发店门口,因王某某对其染发的效果问题两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推搡并撕、扯、抓、挠,进行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用手机击打王某某的头面部位,致其鼻部损伤。双方的互殴行为导致两人头面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唇粘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马某某颜面部外伤、颈部外伤、左膝关节外伤、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中表示认罪认罚,同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以故意伤害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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