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个体。该于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许,马某某在威海市**镇**小区内,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致王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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