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1日一次重报审查起诉,同年6月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30日二次重报审查起诉。
宁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7日晚上,马某某在邻居马某某家喝酒,喝完酒准备回家休息时被躲在马某某家大门口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马某某殴打。2019年1月29日早上,马某某就去马某某家找马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马某某殴打了马某某,后又被前来拉架的马某某殴打,致使马某某下颌骨骨折、右侧第3-5肋骨骨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无法提供伤情鉴定意见书,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