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区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石油管理局**采油厂**管理区**注采站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在东营市东营区**采油厂**管理区**注采站院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单位扣发其1000元奖金与**注采站站长蔡某某发生争执,持刀将蔡某某捅伤。当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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