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现住山东**大学**宿舍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在乳山市**大学宿舍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舍友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左侧面部,致其左侧上颌窦前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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