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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街道**村,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崔某某曾经作为马某某的押运员为其工作三天,二人曾因工资结算一事发生过争执。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在广饶县**镇**石化厂门口,崔某某因结算工资一事拦在马某某的车前,马某某让崔某某让开未果,遂对崔某某腰部、背部等位置拳打脚踢,致使崔某某L2、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日,马某某赔偿崔某某人民币35000元,取得崔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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