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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汉族,1976年****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3701021976********,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与被害人孙某系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上下楼邻居,双方长期存在邻里纠纷。2019年5月10日17时许,马某因楼上孙某家疏通下水道问题发生纠纷,马某从家中厨房取出做饭用的菜刀,将孙某的头部砍伤。经鉴定,孙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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