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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回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某,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某,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市中区济南市中医医院院内,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女,25岁)产生争执,马某某使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一拳,导致其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6日,民警电话传唤马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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