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乡**路**号,现居住原籍地。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在太原市综改示范区**门口,受害人朱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进门未登记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推搡,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拳头攻击受害人朱某某面部,致受害人朱某某左某某鼻骨、左某某上颌骨砸伤。经太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时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时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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