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5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56********,文盲,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家住张家川县**乡**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无前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28日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重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张家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4日12时许,张家川县**乡**村的村民妥某某去本村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堆放在一块原本两家就存在地界纠纷的场地中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准备用来修房用的石子石料等杂物清理出该场地,期间妥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生了口角,当妥某某走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大门口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便跟着出来,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大门口妥某某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胸部顶了两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妥某某的胸部捣了几拳,后被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拉开。之后妥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张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妥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2-5肋)”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且关键证据已无法查清,再无退查必要,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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