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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1975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75********,初中文化程度,扎兰屯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镇,现住扎兰屯市**公司**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20年7月1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在扎兰屯市**公司**号宿舍楼的寝室里,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吃饭时发生口角,李某某将啤酒杯里的酒倒在马某某头上,双方争执几句之后,马某某用右拳殴打李某某脸部一下,致李某某受伤。经扎兰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鼻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马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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