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家住扶风县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6月22日至7月21日,自2017年9月5日至2020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8月22日至9月5日)。   

扶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14日16时许,杨某某和马某某因停车位发生纠纷,杨某某站在停车位上阻挡马某某停车。双发发生撕扯,之后双方转移到**路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致杨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经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扶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证明被害人杨某某右手臂受伤原因的证据不足。杨某某陈述称其受马某某殴打致伤。马某某辩称其被杨某某殴打时,杨某某不慎摔倒,因手部撑地受伤。现有两名证人冯某某、魏某某目击事件部分过程,但二人证言均无法证明杨某某右手臂因何受伤。经补充侦查,也未查到其他证据证明杨某某受伤原因及过程。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马某某殴打杨某某,致其右手臂受伤。二是证明杨某某右手臂受伤程度的证据不足。2016年10月14日,杨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检查,X线检查报告单中称其右桡骨远端骨折。12月26日,杨某某在**医院复查,复查CT片中称其右尺骨茎突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7年1月11日,经扶风县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委托,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为陕宝科达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复读**医院及**医院的影像资料片,并对杨某某进行检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杨某某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属轻伤一级。现无证据证明**医院检查时漏诊了杨某某的右尺骨茎突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故证明杨某某2016年10月14日右手臂受伤程度的证据不足。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