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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管区**村,农民。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 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宋宝书,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9时许,在文安县大围河乡**公司宿舍楼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该公司务工人员吴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拳头将吴某某脸部打伤,致其左颧骨累及左眶下壁骨折、左侧颧骨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调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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